【妇产科】剖腹产晚期出血致患者子宫切除案-海军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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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剖腹产术、切口感染、子宫切除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1日,患者刘女士因宫内孕39+1w就诊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下称医方),在该院行剖腹产手术,术后产下一男孩,手术记录记载羊水III度污染。3天后医方安排患者出院。

患者于7月1日阴道大量流血,于当日再次就诊于医方,急诊以晚期产后出血收住入院,医方考虑子宫复旧不良,计划3日后让患者再次出院。在医方计划患者出院当天,患者再次阴道大量出血,超声显示子宫前壁切口可见低回声区,考虑胎盘胎膜残留,后进行清宫,清除蜕膜样组织及凝血块,此时医方仅考虑其出血与子宫收缩差有关,未对术中清除的糟脆蜕膜样组织的性质进行及时的分析讨论和进一步的病理检查,其后患者阴道反复持续流血。7月7日的晚上患者大量出血,性命攸关,子宫于当日被医院切除。术后病理显示子宫切口周围呈慢性化脓性炎改变,伴炎性渗出,炎症累及切口周围及子宫体其余区域,切口周围及子宫体壁部分部分血管扩张,出血。现患者因子宫缺失,构成严重残疾。

修明贺律师分析

(一)医方选择的是不宜孕产妇首选应用的拜复乐防治感染,在抗生素的选择上存在不足。抗生素应用时间过短,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二)医方在患者血常规未恢复正常的情况下即安排患者出院,对病人不利。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

(三)医方在患者术后仅考虑其出血与子宫收缩差有关,未对术中清除的糟脆蜕膜样组织的性质进行及时的分析讨论和进一步病历检查,医方注意义务不都到位,存在过错。

(四)医方的在子宫切口感染预防及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患者子宫切口感染而晚期大出血,而不得不切除子宫而导致患者残疾。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一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通过摇号选定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在用药、注意义务等方面存在过错,建议被告医院承担共同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中的调查、辩论等。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859元。鉴定费170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

医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我方坚持一审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被告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医院如期履行了判决。

律师点评

剖宫产手术为常见手术,且成功率非常高。本案医方在为患者实施剖宫产术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子宫切除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鉴定机构给出的责任为同等责任,这一责任比例对医方来讲十分不利,因此医方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又提起了上诉,在庭审过程中,修明贺律师利用自身扎实的医学、法律背景,搜集资料、总结证据,坚持维护了本案患者的利益,导致医方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本案患者的损害后果为子宫切除,残疾等级评定为七级,患者最终通过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8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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