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漏诊鼻咽癌诊断延误治疗时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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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泌性中耳炎、漏诊、鼻咽部腺样囊性癌、手术时机、延误治疗、医疗事故、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患者罗某某,女,因“左耳闷伴听力下降伴半年”就诊于北京某医院,并诊断为分泌性中耳炎,于当日进行左耳鼓膜置管术,术后病情没有缓解。2016年1月,患者再次就诊于该医院,仍然考虑“分泌性中耳炎”,并行咽鼓管球囊扩张术。术后患者又多次就诊于该某医院,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查。2016年8月,患者转另一家医院诊断为“鼻咽部腺样囊性癌”。因被告医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进一步检查诊断,导致肿瘤漏诊,致使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

【修明贺律师分析】

患者在术后仍有“左耳闷”的症状,但是医院没有对反复发作性中耳炎进行鉴别诊断及相关检查,并再次进行“左侧鼓膜切开置管术”,症状不见好转。这种情况下医院仍建议三次手术而不实施进一步鉴定检查,延误了左咽隐窝腺样囊性癌的病情诊断。

医院在检查鼻咽部炎症症状以外,还需要注意鼻部、鼻咽部病变影响咽鼓管功能而引起的“耳闷”,所以,还需检查鼻咽部除外腺样体肥大及鼻咽部肿瘤。医院因漏诊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手术时机,具有过错,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遗漏鼻咽部除外腺样体肥大及鼻咽部肿瘤的相关诊断,具有过错。而且医院多次手术而不进一步鉴别诊断,延误病情,使患者错失最佳的治疗时机,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也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造成患者身体、精神与经济等多方面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参与民事诉讼结案。

本案中,医院的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应给予患者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经济损失赔偿。患者主张9万余元的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经修律师与医院沟通协商,达成了民事调解,一次性了结本案,赔偿由9万余元增至15万余元。

【律师点评】

1、由于患者肿瘤被医院延误治疗,其损害了患者手术时机,医院需赔偿因延误治疗而增加的相关费用。但是延误治疗而增加的费用不易计算,而且缺少相关的规定,并且在赔偿中亦应考虑患者原发疾病的参与因素。特别是后期损失不易明确或发生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建议一次性解决争议,并提高赔偿额。因此在法官主持下,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一次性协商解决本次纠纷,为患者多争取了6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2、从医院的角度来看,在多次手术都不见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其他病因,并进行进一步的鉴定诊断。但是医院仍固执己见,仍考虑进一步手术。一方面医院存在鼻咽部除外腺样体肥大及鼻咽部肿瘤的漏诊,另一方面因过失而延误病情的诊断治疗。对患者造成了人身和精神损害,应当就侵害予以赔偿。

3、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案件有多种处理方式,选择诉讼还是调解需要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4、修律师建议当事人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最好还是委托从事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可以有效保障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的降低当事人的相应成本。

2019年10月15日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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