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未行谨慎评估,致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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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澎湃新闻)【摘要】患者急性化脓性胆囊炎恢复期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前医方未能全面、详细评估患者胆道可能变异情况,并未向患方交代清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17188.1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医疗纠纷: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未行谨慎评估,致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崔某某与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4民初12046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入住被告xx医院,于2012年10月23日行ERCP+EST+取石+ENBD术;于2012年10月26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腹腔引流术;于2013年1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胆总管结石,2.急性化脓性胆囊炎,3.胆囊颈部结石,4.胆道感染,5.肝胆管狭窄。后,原告于2013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日先后七次入住被告xx医院治疗,经多次手术补救,效果均不理想,病情反复发作。于2017年1月9日出院。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在被告xx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116685元。

三.裁判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本例医患纠纷已经xx市xx区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对原告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17188.1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患胆结石入住被告xx医院,于2012年10月23日行内镜胆管取石术,于2012年10月26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失败损伤原告胆管,导致原告肝内感染、腹腔感染、血液感染,引发败血症,甚至出现高烧不退、休克抢救等情形。2017年1月9日,被告擅自停止对原告的治疗,原告无奈至其他医院就诊。2017年7月10日,被告趁原告外出看病之际,强行清理病房,将原告赶出医院,并拒不承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方辩称:被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尊重法院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无异议,医疗费数额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无异议,但对于二人护理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酌定。

(三)医疗鉴定意见:双方曾就本例医患纠纷共同至xx市xx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均认可上述鉴定结论并认可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七级,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应责任比例60%至90%,同时认可法院据此作出裁判。

(四)法院观点:患者急性化脓性胆囊炎恢复期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前医方未能全面、详细评估患者胆道可能变异情况,并未向患方交代清楚。患方存在局部急性炎症期手术的不利条件,胆道存在个体生理性变异,应承担治疗结果的相应责任。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胆管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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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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